政府法醫:林子健自殘機率高 虛報被擄表證成立

[2019.01.10] 發表
林子健前年在報稱擄走及虐打翌日開記者會,並展示傷勢,包括大腿上的釘書釘傷口,以及肚皮上稱被毆打的傷痕。(資料圖片)
政府法醫賴世澤昨日作供時指出,他認為林子健自殘的機會較高,更有可能說謊。(戴晴曦攝)
英國法醫Jason Payne-James昨在庭上指出,他有25年診斷不同傷勢的經驗,處理超過6萬宗案件。(戴晴曦攝)

【明報專訊】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涉嫌訛稱在前年8月10日被操普通話的大漢迷魂擄走並施虐,被控一項「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法庭昨裁定表證成立。控方傳召的政府法醫供稱,林的傷勢很可能屬「自己打自己」造成,屬自殘的機會較高,認為林有可能說謊。

指肚皮傷位置方便下手 或「自己打自己」

政府法醫賴世澤供稱,林的傷勢共兩組,分別為肚皮上類似藤條的傷勢,以及大腿上的釘書機釘傷勢(見圖)。他形容林肚皮上的傷勢平行,分佈的位置和方向亦幾乎一樣,比小時候被父母用藤條責罰造成的傷痕淺,有可能屬「自己打自己」造成。他又說,肚皮屬「自己打自己」時選擇的位置,因位置較不敏感、方便下手,亦能清晰地看見相關效果。

就林大腿上的釘書機釘傷勢,他認為,相關傷勢看似恐怖,但程度較刀苳j腿造成的傷勢輕微。他又指據醫學界的觀察,一個人自殘時,有時會刻意將傷勢造成對稱效果,形容林大腿上的十字釘痕對稱整齊,屬自殘的機會較高。

指倘屬自殘 可解釋林記者會後才求醫

他又指原以為林的傷勢非常嚴重,惟除了上述兩組傷勢外,林「出奇地」無其他傷勢,認為一個人被掩口迷魂,或昏迷期間被搬運時都可能受傷,但林經歷一系列反覆和暴力的事件後,仍無其他傷勢,認為林說謊的機會高。

就林遲遲不求醫的表現,賴法醫認為,有些人自殘後,即使傷勢恐怖,但仍會「寧舍安樂」、不緊張求診,故如法庭接受林屬自殘,便能解釋為何林當日出席記者會後才求醫。林的驗血報告則顯示,其體內有鎮靜劑和安眠藥的成分。

同意過程須否粗暴只屬推測

遲報案不代表不可信

賴法醫在盤問下確認,林當時的大腿和膝蓋有瘀痕和瘀傷,部分部位感痛楚。他又指一個人如被「公主抱」便不會受傷,被「拖手拖腳」則較易受傷,惟認為「兇徒粗暴對待林子健,才符合林子健的故事」。他又同意帶走林的人必然對林粗暴只屬其估計和推測,林自殘亦只屬其中一個可能。

他同意,釘書機釘造成的傷勢較新奇,又同意有些受害人遲報案,背後有很多因素,不能因而判斷該受害人不可信。

辯方法醫:傷勢或模仿自殘 無法辨識

林子健昨選擇不自辯,及傳召英國法醫Jason Payne-James作專家證人。英法醫供稱,林需經醫療程序移除釘書釘,故該些釘傷不算是輕微或表面的傷勢,他亦未曾接觸過由釘書機造成的釘傷。

他指林身體其他部位沒傷痕,對本案不重要,因林不一定全身均遭人擊打。他又指林接受身體檢驗時,與案發時間相距15至18小時,故紅腫當時已消失屬其中一個可能。

英法醫表示,林子健身上的傷勢,與林自己描述的受襲情G琣X,惟遇襲造成的傷勢可模仿是由自殘而成,反之亦然,故本案的醫學證據無法作相關辨識。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CCC2556/17】

更多港聞
27歲父涉夜半敲門姦初到印傭
【明報專訊】入職到新僱主家中僅5天的女印傭,涉嫌遭僱主的27歲兒子強姦,印傭事後發短訊向中介公司員工求助,終由中介公司東主報警揭發。僱主兒子... 詳情
【明報專訊】元朗朗屏h去年發生兄弟不和繼而動武,胞弟不滿胞兄罵其女友,一怒之下以剪刀插向胞兄頭部。案中胞弟昨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求情稱現... 詳情
【明報專訊】痚穧a產8年前在大圍推出豪宅「名家匯」,買家以近7000萬元購入一個頂層複式連天台單位,惟該單位的買賣合約錯把毗鄰單位約200呎... 詳情
【明報專訊】24歲巴基斯坦籍青年前年遇上在蘭桂坊喝醉酒的29歲女子,將對方送到荃灣一工廠大廈的單位內,將其強姦。女子酒醒後,青年更偷取及盜用... 詳情
【明報專訊】政府原定計劃於2018年內就鐵路屯門南延線及北環線的具體走線、車站位置、成本估算等細節諮詢公眾,但至今未有進展。運輸及房屋局長陳... 詳情

明報網站 · 版權所有 · 不得轉載
Copyright © 2019 mingpaocana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Ming Pao Daily News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Ming Pao Enterprise Corporation Ltd.
Toronto Chinese Newspaper

1355 Huntingwood Drive, Scarborough, Ontario, Canada M1S 3J1 | Tel.: (416) 321-0088 | Fax: (416) 321-9663 | Advertising Hotline Tel: (416) 67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