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誤入詐團舉報變「自首」 二審還清白改判無罪
【明報專訊】吳姓男子與汪姓女子是情侶,去年11月應徵電話行銷工作,錄取並到南投縣的機房上班,才得知工作竟是打電話到中國行騙,兩人又已預支薪水,不敢擅自離開,遂向認識的警察求救,不料,「舉報犯罪」竟變成「犯罪自首」。
檢方與一審法官都不相信兩人的辯解,依加重詐欺未遂罪各判7月與6月徒刑,2人上訴並喊冤,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疏忽,2人剛上班就通報警方,根本就沒有犯意,卻被當成「犯罪自首」,改判這對情侶無罪。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12年間觸犯詐欺罪判刑5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他與汪姓女友見報紙刊登電話行銷徵才廣告,應徵聘用後,兩人預支薪水,去年11月15日第一天上班,主嫌劉詩硯(27歲,判刑11月確定)卻告知,此機房剛成立,但不是從事電話行銷,而是打電話到中國行騙。
這對情侶不想參與詐欺,又礙於已預支薪水,擅自離開恐遭報復,遂於上班首日,偷偷向熟識的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陳姓員警求救,汪女還強調「我待不下去了,你(陳員)哪時候來解救我?」,但因機房設於南投縣埔里鎮,陳員遂將線索轉告南投警方。
南投警方於同年月28日搜索機房並逮捕劉詩硯、吳男與汪女等4人,檢方偵查時,2人強調拒絕參與詐騙,還主動「舉報犯罪」,卻被誤認為「犯罪自首」,檢方卻不採信而起訴,南投地院一審也不採信辯詞,各判吳男與汪女7月、6月徒刑,2人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認為,2人上班首日,尚未行騙前,就向陳員求救,還把機房資訊告知陳員,之後等候警方救援,顯示2人並無詐欺犯意,有陳員證詞為證,另外,2人辯稱應徵電話行銷而誤入詐欺機房,此說也與其他被告說詞吻合,一審卻疏忽沒有詳查,誤把「舉報犯罪」當成「犯罪自首」,論理不免錯亂,據此撤銷原判,改判2人無罪,檢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