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無清晰定義網絡欺凌 澳紐早立法學者倡參考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張善喻昨日在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舉辦的研討會上指出,本港社會對「網絡欺凌」並無清晰定義,現有法例不足以打擊有關行為,但如引入要考慮涉及的行為及負責單位。她指新西蘭及澳洲有打擊網絡欺凌法例,可作參考。
新西蘭:令人情緒困擾即違法
新西蘭於2015年通過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 2015(即《有害電子信息法案》),禁止網絡欺凌行為,法例訂明任何人以電子通訊形式發布使別人受到嚴重情緒困擾的內容,即屬違法;並列出十大原則,包括電子通訊內容不可公開他人的敏感資料,不可使用傷害、威脅和冒犯語言,不可是淫褻或不雅,不可作虛假指控,不可鼓吹自殺,不可涉及種族、性別、宗教及殘障的侮辱言論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2年及罰款5萬紐元(25.7萬港元)。
澳洲政府亦於2015年通過了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 2015(即《提高網絡安全法案》),兒童網絡安全專員負責有關網絡欺凌投訴的處理;兒童或其監護人如在社交媒體上發現有欺凌內容,投訴後相關發布媒體如無改善,可向專員投訴,專員有權要求發布者刪除內容,禁止繼續發布及要求向受影響兒童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