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梁國雄去年7月被高院裁定其宣誓有違真誠莊重的規定,撤銷其立法會議員資格。梁不服提上訴,申請傳召北京大學法律教授張千帆作專家證人。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梁沒有在原審時提出要專家證人屬咎由自取,拒絕接納其申請,頒令他須支付約18萬元訟費,上訴聆訊並排期於11月28至29日審理。 梁稱法援未批前難尋專家作供 梁國雄於庭外表示,他原審前未獲批法援,根本難以尋找專家作供,又表示會就拒批申請提出上訴,「輸贏好閒,但程序公義好重要」。 上訴庭於判辭指出,梁國雄於今年3月向法庭申請,要求准許他傳召張千帆作供,以就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提供專家證供。惟上訴庭指本案早於2016年12月便已開始訴訟,梁當時理應知道需要專家證人作供,但他至去年2月獲批法援後,才提出有意傳召專家,故遭律政司反對。 上訴庭:原審時沒找專家屬咎由自取 上訴庭質疑,梁有約3個月時間去尋找專家,但他沒有這樣做,而至去年2月獲得法援,根本與他尋求專家證供沒有衝突,難以作藉口。上訴庭續指出,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否則上訴庭一般不會接納新證據,質疑梁及其律師為何不向原審法官提出要傳召專家證人,直指梁聲稱如上訴庭不批准其申請會對他不利的說法,屬咎由自取。 上訴庭又提到,審視過張千帆就釋法事宜的書面答覆,認為張未能指出釋法屬無效,對於釋法是否有追溯力亦含糊其辭,故其證供根本無助梁的上訴案,因此拒絕相關申請。同案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早前已先後放棄上訴,僅梁一人繼續上訴。 【案件編號:CACV20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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