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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10人暴動罪成最重囚51月 官:不考慮政治信念 被告須就群眾行為負責

【明報專訊】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其中11人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疰a等罪,9名經審後被定罪的被告及另一名早前已認罪被告,昨分別被判囚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另有一名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官判刑時指出,除個人行為,各被告須就群眾行為負上刑責,法庭須透過判刑維持公眾秩序,防止相同事件發生;不會考慮被告參與暴動的政治信念,亦不會把政治議題帶入法庭。警方表示會繼續追捕已潛逃的女被告李倩怡,現階段未能透露太多細節。

本案原有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已潛逃)、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於開審前認罪的吳挺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於庭外表示,本案是第五宗在區域法院院審結的旺角大衝突案,亦是牽涉最多被捕人的案件。警方旺角大衝突中拘捕91名涉事者,共28人已被定罪 。至於有被告認為警察「是奸的」,他相信其他市民了解自己的公民權利,不認為警隊形象有負面影響。

法官郭偉健: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力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暴動罪為集體暴力罪行,被告不但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任,亦要為集體行為負刑責,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力,以免被告重犯或他人模仿其行為。法庭須保護公眾及維持公眾秩序,防止相同事件發生。

辯方求情盼考慮事件背景

官:等於「走後門」 將政治帶入法庭

郭官又強調,不會考慮被告當時參與暴動的政治信念、判斷信念是否正確,以及政治訴求的對錯。對於辯方提出,要求法庭考慮事件的背景及社會環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失誤和雨傘運動等,法官形容考慮背景相等於「走後門」,將政治議題帶入法庭,且因貪玩及受氣氛驅使而犯案,不構成減刑因素。

莫嘉濤案發17歲 官指暴力極嚴重

對於莫嘉濤案發時只有17歲,郭官不認為因其年輕便可輕判入教導所,法庭不欲傳遞年輕人可為所欲為、以身試法的信息。郭官又質疑莫稱因眼見警員濫權而犯案的說法,認為莫是以暴力作報復。法官又認為,莫誘發群眾向警方掟雜物,以在警車內的警員為目標,危害他們的人身安全,警員當時未有還擊,莫明顯利用了警員的退讓施襲,其暴力行為極為嚴重,同時須為群眾的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郭官亦指出,陳和祥曾走到前線掟磚3次,激使其他群眾一同向正後退的警員掟磚,他亦主動走入鼓油街攻擊警員,明顯是對法治社會的藐視,及後陳繼續逗留在旺角再次掟磚,亦誘群眾掟雜物,終令一名警員左後腦流血。法官直言,陳事發時患有高血壓、糖尿病但仍犯案,故其健康狀?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官亦斥責鍾志華目無法紀,以掟磚頭恫嚇警員,透露他於本案保釋期間另干犯盜竊案。

【案件編號:DCCC901/16】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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