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院判辭指10名香港國際創價學會管委會成員,於2011至2014年收取學會酬勞,違反會章。審計署於去年4月以不點名方式指有非牟利機構犯此問題,當時本報翻查資料,發現涉事機構為創價學會。 創價學會會章第6B條列明管委會成員,不可被委任為學會任何一個受薪職員,或被委任收受學會費用、酬勞、其他金錢或非金錢利益的職位。會章24條亦列明,除非是與學會有關、可報公款的帳目可獲補償外,否則管委會成員不能收取薪金或酬勞。 判辭:未見其他罪行 高院判辭指出,學會於2011至2014年向10名被告委員支付酬勞,違反會章,但判辭亦指出,該批被告在被委任為管委會成員前已為學會工作,他們獲委任後再獲支薪是「不慎疏忽」,沒證據顯示有其他罪行,判定入稟人不能就此再作追訴,又指若管委會有注意到任命的限制,被告不會獲委任。學會回覆指出,高院看法已代表學會,不多作回應。 學會的財務年報顯示,2011至2014年間,該會每年員工薪酬總支出約1260萬至1320萬元。審計報告去年5月揭發政府對慈善機構監察不足,不點名指有慈善團體於2012至2014年共3個年度,向9名董事發放共1300萬元酬金,稅務局跟進後9人已調離執委會,但繼續在該機構任支薪僱員,1300萬元薪金沒有退回,機構的免稅資格亦不受影響。本報當時翻查稅務局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名單,發現只有香港國際創價學會與當局描述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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