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通過擔保獲得永久居民身分的30歲中國籍李姓女子,因為參與販毒集團的大規模偷種大麻行動而被判有罪。加拿大移民部根據移民法的相應條款對李文文發出驅逐令,她想盡辦法進行拖延,也最終獲得聯邦法院的支持,暫時不必接受驅逐聆訊。
2013年5月的一天,警方在對販毒團伙的突襲行動中,逮捕了大規模偷種大麻的李氏。2015年12月,安省高等法院根據刑法中對於非法生產大麻者的強制性最低量刑標準,對李判處12個月的監禁。
李於是在2017年11月向安省上訴法庭提起上訴,上訴庭雖然已就此舉行了聆訊,但尚未對李文文做出判決。
與此同時,聯邦移民部根據移民法的相應規定,開始了驅逐李文文的司法程序。2016年10月,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告知李文文,有合理理由認為她不可以再留在加拿大境內。
2017年7月,移民部對李舉行了聆訊。李在聆訊舉行之前,就要求聆訊延期,理由是她的判刑上訴程序還未完成,不應該在最終的審訊結果出來之前就進行驅逐的聆訊。而移民部拒絕了延期的請求,對李正式下達了驅逐令。
李就這項驅逐令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此重新覆核,甚至推翻該決定,安排移民部其它的委員會委員來重新審理。
李提出,個人不應該因為不正確的判決而受到懲罰,而且根據之前的舊案,有人就因為刑事罪案的判決仍在上訴期,就得以成功要求到驅逐聆訊的延期。
而且舊案的法庭認為,移民部官員沒有慎重審議所有相關因素,來考慮是否更改聆訊日期,「可能會導致不公正」。李認為,這一判例可以引用到自家的案件審理中。
李還認為,移民部認定她要求休庭,是為了避免對刑期的上訴程序產生影響,事實上她是想確定,她還能否再在加拿大居留,將要依據什麼樣的基本事實。
而移民部方面則反駁稱,根據移民部的指引,在考慮是否批准休庭時,出現就判決而進行上訴的情況時,並不足以作為理由去改變聆訊的時間。
即便安省上訴庭駁回原判,將李的刑期減少到6個月以下,移民部也會請求聯邦法庭駁回移民部之前的決定並收回驅逐令。
聯邦法官則認為,移民部覺得如果同意李的請求,就會造成聆訊的日期不確定,而李可以要求在安省上訴法庭的判決出來後再聆訊。雖然目前上訴法庭的判決何時出來還未可知,但這不能作為理由否決李的休庭請求,因為這只是時間問題,而不是上訴法庭會否做出判決的問題。
此外正如李所說,舊案也佐證了她的請求是完全合理,因為延期不會對移民系統的運作造成影響,不會對聆訊本身造成損害,既然這樣,為什麼不能延期?所以移民部拒絕延期的做法不對,導致發出一個不公平且不合理的驅逐令。
李要求司法覆核的請求獲批,移民部要對此重新審理,而且是要另外安排委員會委員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