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4月至5月向廉署舉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及其丈夫涉貪污,其後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上,披露廉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案」。吳文遠昨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員身分等資料罪罪成。裁判官指出,吳文遠全無悔意,應按案例判囚4個月,應辯方要求先索閱社會服務令服告判刑,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判刑,其間吳需還押。吳昨在離庭前笑茪j聲說:「絕對不認同法官的事實裁決。」 官斥為知名度 非為「公眾利益」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接納以關乎公眾利益作辯解,惟不同意被告吳文遠(40歲)的行為涉「重大公眾利益」,指吳在一篇稱自己在廉署錄口供的facebook帖文內,寫到因知名度低「係時候推下自己個page先」,認為他對外披露調查資料是藉機會提高知名度,絕非顧全公眾利益。 裁判官稱,吳若只是要求涉案官員向公眾交代及要求秉公執法,不會受到懲罰,惟吳披露的是「立案調查」、「獲邀錄口供」及「正在錄口供」,這些與公眾利益無關,而其披露內容有可能「打草驚蛇」影響廉署調查。裁判官又指出,接納廉署人員已數次提醒吳不得披露已立案調查及錄取口供的事宜,吳亦在一份書面供辭聲明上簽署,認為吳沒理由不清楚自己不容許對外披露調查細節,指吳的說法不盡不實。 指能否參選非考慮因素 索社服報告 辯方求情指出,沒有證據顯示吳的披露影響廉署調查,吳披露前已有傳媒報道有關事件及指控,認為有關披露是「無關痛癢」的資料,沒影響馮程淑儀的聲譽,若判處吳3個月或以上的監禁,將會令吳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選舉,希望法庭判處吳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質疑被告失去參選資格是否適當的判刑考慮,並引述一宗因「私人恩怨」干犯相同罪行的案例的被告被判囚4個月,後因獲被披露人士原諒而減刑至3個月,反問辯方「為私人恩怨判重齱A(吳文遠)為提高知名度判輕齱A係咪可以咁分?」 翻查立法會條例,任何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因任何定罪而被判處為期逾3個月的監禁,或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中的任何罪行,在自被定罪的日期起計5年內的選舉中,均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換言之,吳文遠今次罪成如在下屆立法會選舉(2020年)前未能推翻定罪,將失去參選資格。 【案件編號:ESCC10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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