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指案專業失當 陳以誠停牌半年 擾攘9年 家屬﹕痛苦抗爭結果 陳﹕與律師商上訴
【明報專訊】有「兒歌醫生」之稱的兒科專科醫生陳以誠,2009年沒有妥善處理一名男嬰手指傷口,令其傷口及附近組織壞死需截指,被控3項專業失當,經11日紀律聆訊後,醫委會昨晚裁定陳以誠其中兩項指控成立,即無妥善處理男嬰傷口,以及聲稱曾為病人另一傷口縫針但實際沒有;兩指控分別停牌3個月,30天上訴期完結後分期執行,共6個月。家屬形容判決是「長期痛苦抗爭所得的結果」。
麥列菲菲﹕認錯有悔意始緩刑
被問到為何沒有判緩刑,醫委會暫代主席麥列菲菲聆訊後表示,一般緩刑是醫生承認錯誤、有悔意,看到重犯機率低,但今次看不到有關[象,考慮多項因素後決定不作緩刑處理,重申醫委會聆訊是為了保障公眾,並非懲罰醫生。陳以誠聞判後在庭上嘆氣,其後表示會與律師商討下一步計劃,包括會否上訴。
麥列菲菲讀出案情時指出,當年14個月大的事主,8月10日因無名指被割傷先到威爾斯醫院求醫,同日出院後向陳以誠求醫,陳檢查時已知道男嬰傷口正在流血,處方皮膚黏合劑Dermabond治療。及後在8月15及18日覆診,陳曾檢視傷口,但沒有拆除繃帶;8月21日,陳拆除繃帶時,發現男嬰手指發黑及組織壞死。男嬰其後需接受手術切除部分無名指。
未恰當處理傷口 錯報有縫針
陳被控3項專業上失當行為,包括09年8月10日至20日,無妥善處理男嬰右手無名指的傷口;在保險申報表上聲稱8月10日為男嬰縫針,但實際沒有,以及8月13日在收費單上寫8月12日曾為病人另一個割傷的傷口縫針,但實際上沒有。醫委會裁定陳兩項專業失當罪成,包括未有恰當處理病人傷口、保險表格誤聲稱有為男嬰另一傷口縫針,兩項指控分別判停牌3個月,分期執行。
麥列菲菲判決時表示,一般的處理標準,指尖部分需外露供醫護人員檢查傷勢,但在審訊過程,陳無法證明數次診症中男嬰的包紮有適當外露;至於辯方曾質疑男嬰父母曾自行為事主更換繃帶,免覆診時陳看到而不開心,麥列菲菲表示不明白箇中邏輯,並指陳若有叫家長留意男嬰傷口變化,那家長不會自行換繃帶,故裁定無妥善處理男嬰手指的傷口指控成立。
陳聲稱當年為男嬰另一個割傷傷口縫針,但實際並無其事;麥列菲菲形容陳的做法「有意誤導及混淆視聽」,指控成立。至於陳在保險索償單寫8月10日為男嬰縫針,但實際上沒有,醫委會接納陳當日以皮膚黏合劑治療,效用與縫針相若,故該指控不成立。
初偵兩拒受理 蔡堅﹕一致決定
男嬰父母昨出席聽取判決,事後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是次判決是長期痛苦抗爭所得的結果,認為賠償不重要,最重要是為小朋友討回公道。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相對其他案件,是次懲處嚴重,相信可起警惕作用。
男嬰父母曾兩次向醫委會投訴陳專業失當,均被初步偵訊委員會拒受理;高院就其父母司法覆核的判辭指出,時任初偵會正副主席在篩查證據時越權,下令重新處理。時任初偵會主席蔡堅不認為裁決「摑其當年決定一巴」,他指當時由主席、副主席及一名業外委員一致決定不受理。
彭鴻昌﹕初偵主席責任最大
彭鴻昌認為,當年參與決定的委員應反省,又指初偵會主席應負上最大責任,「當年主席好大權」,並指判決「若不是摑他(主席)一巴,就是摑3個人一巴」。
對於個案聆訊長達11天,麥列菲菲稱因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和行政安排,延長處理時間。她未有正面回應初偵會兩度拒絕受理此案原因,指醫委會按投訴人提交文件處理個案,「香港有法治無人可以隻手遮天」,並以此案為例,投訴人若有不滿,可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醫委會重新考慮處理個案。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