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頭擲警 侍應暴動罪囚34月 官批「貪得意」罔顧他人安全
【明報專訊】前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大衝突,事件引致29名警員受傷,男侍應向警察擲磚頭被捕。男侍應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被判囚2年10個月。法官指被告犯案基於一時衝動,而且被告當時沒有戴帽或口罩,顯示他沒預謀參與案件,只因「貪玩」而犯案。
被告鄧浩賢(25歲)承認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事件參與者遠多於在場警務人員,被告當時位於前線與警方對峙,有片段顯示他於路牌下拾起磚頭,並曾向警方掟磚,有警員因而受傷,他亦承認曾搖動路牌。
官指沒預謀參與 額外減刑6個月
葉官稱,被告因「貪得意」而罔顧其他人安全,以5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在一時衝動下犯案,而且當時其他參與事件的人大多戴上帽子或口罩,但被告沒戴帽或口罩遮蓋自己的樣貌,顯示沒預謀參與,或只因貪玩,不顧後果犯案,故額外減刑6個月。
引述兩案例 5年作量刑起點
葉官判刑時亦引述另外兩宗旺角大衝突的案例,在楊子軒一案,近100人參與衝突,更有人於涉案地點點火,楊子軒因手持玻璃樽及站在起火位置附近,被認為是積極參與者,其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楊家倫一案中,楊家倫於涉案地點縱火,亦曾向警方掟磚及焚燒的士,案件以5年為量刑起點。
患過度活躍 求情指無意傷害人
辯方早前求情時稱,被告的參與程度並非最高,暴力程度屬中等,被告只擲一塊磚頭,與擲10塊磚頭的人量刑應有分別。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被告有過度活躍症徵狀,犯案是缺乏判斷力而不分析後果就作出的衝動行為,沒有意圖傷害其他人,現已知錯。
【案件編號︰DCCC 5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