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停學 浸大兩生指不公擬上訴 陳樂行指案情非事實 不排除覆核
【明報專訊】浸會大學1月有學生不滿普通話豁免試評分機制欠透明,到語文中心抗議時夾雜粗言,事後4名學生須出席紀律聆訊。前學生會會長劉子頎和中醫學系學生陳樂行昨公布其受紀律處分內容,劉子頎被罰停學一個學期,並須接受大學輔導員情緒輔導;陳樂行則被罰停學8日及40小時服務令;兩人並須於本月12日或以前向語文中心職員發道歉信。二人就裁決已表明上訴,陳樂行不排除司法覆核。
據悉,另外兩名學生亦須寫道歉信,惟未有被罰停學,只被懲處服務令。
另兩學生判服務令寫道歉信
浸大表示,學生如不同意判決,可提出上訴,但未有回覆本報,浸大有否處分學生停學的先例。而停課期間學生不用交學費。
劉子頎和陳樂行上周四晚上收到裁決信,認為聆訊「有嚴重程序問題,內容不是基於事實」。陳樂行解釋信中提及的案情,如紀律委員會委員發現「中心職員曾重複呼籲同學離開語文中心」,以及形容其手部動作「具威脅性」均非事實。
陳稱中心職員「從沒有叫我們離開」,又指信中描述帶主觀色彩,批評委員會並無在聆訊中詢問過有關案情,質疑沒給予兩人申辯機會,有違程序公義,感覺如「畀人砌生豬肉」。
陳﹕聆訊沒問案情 如砌生豬肉
校方曾根據學生紀律程序,在未召開紀律聆訊前勒令兩人暫時停學,但兩人最終有不同處分。陳樂行推斷,劉子頎被罰更重,或與劉在聆訊期間,挑戰校方程序有問題有關,又指自己早前提早結束內地中醫實習,已被建議休學兩個學期。
陳又說,聆訊結果未有證明自己和劉曾對校園師生構成威脅,處分他停學8日未能為校長錢大康之前「未審先判」開脫。
陳樂行引述律師意見指,校方紀律聆訊權力來自《香港浸會大學條例》中第30(e)條,故紀律委員會的決策過程須符合普通法的程序公義,並指若上訴不果,不排除司法覆核。
劉子頎﹕槍打出頭鳥
劉子頎說,事發後自己情緒出現少許問題,「句子講得不是太好」,故學校讓他接受情緒輔導,但他認為不用刻意標籤其情緒,因與事件無關。劉亦對聆訊結果失望,稱曾有大學高層向他表示,事件「咁多人望住」,沒理由不懲罰,故認為委員會是受壓下作決定,盼「槍打出頭鳥」,令學生往後對校政改革噤聲。
對於何時執行停課令,劉子頎昨日表示不清楚,但指上訴期間暫緩執行。
浸大指不同意判決可上訴
浸大表示,有關語文中心事件的紀律程序已經完成,學生紀律小組已將結果通知相關學生;為保障學生私隱,大學不會透露內容。根據紀律程序,學生如不同意小組的判決,可提出上訴,重申大學絕對尊重學生和平、理性地表達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