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工曾小姐說,一般情G下,如親生父母因某種困難或原因不能撫育嬰兒,須向政府簽署授權書,同意放棄撫養權。如果嬰兒是遭遺棄,政府會登報尋找父母或家人,當逾期仍未有結果,政府便會成為嬰兒的監護人;若是未成年的未婚媽媽,則會先簽署初步同意書,給予一段時間冷靜期,若冷靜期過後仍決定放棄撫養權,便再簽正式文件;文件簽妥後,嬰兒便會交由相關機構照顧及安排領養。 亦可自願留聯絡供子女相認 曾小姐指出,當親生父母簽署文件時,會被詢問想不想子女長大後尋找他們,若同意,便可留下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若拒絕,社署便會代為隱瞞身分,就算日後子女希望見面,也不會獲協助,即使得到領養父母同意,其所取得的出生資料上有關生父母的資料也會被塗黑。雖然親生父母仍可在任何時候向社署提出更改意願,但曾小姐希望父母放棄撫養權前應細心考慮。 此外,紅十字會也有尋親服務,但求助人必須準確交出生父母的姓名、年齡及最後聯絡地址,否則難以提供協助。 曾小姐認為現時透過互聯網發出尋人啟示,也是一個尋親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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