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庭內藐視官直接判 毋須起訴程序
【明報專訊】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有關藐視法庭的行為在法庭內發生(in the face of the court),法官可根據簡易程序處理,毋須經過正式的起訴程序,由法官定出控罪及罰則,惟須給予犯人解釋的機會。
最高可囚兩年 須讓犯人解釋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20條、即涵蓋在裁判官或法官席前作出具侮辱性的行為,賦予法院權力循簡易程序懲處藐視法庭人士,干犯者最高可被判1萬元罰款及6個月至兩年監禁。
此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法庭或上訴庭懲罰犯藐視法庭罪者的權力,可由單一名法官或單一名上訴庭法官行使。另一法律界人士亦指出,曾有案例指有關權力必須小心運用,根據「包樂對政府(1974)」案例,大法官鄧寧指︰「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權力是一項很大的權力,把這項權力賦予法官,是為了維持他的尊嚴、威信與權力,以確保審訊能公平地進行。這種權力只可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的時候由法官自動運用,以維持法庭的威信與權力、或維持秩序、或使陪審員免受不當影響等等。這種權力當然要小心運用,同時只可在明確、合理而無可懷疑的情G下方可運用 …… 只要能運用正確,這種權力是一項不應削減的非常重要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