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無權阻租客短租物業 房屋共享租賃規定存漏洞
【明報專訊】自家物業被租戶私自經營民宿Airbnb﹐自己卻無權收回﹐多倫多一房屋業主批評市府即將實施的房屋共享租賃規定不夠完善。
多倫多市民約翰斯頓(Robert Johnston)夫婦去年9月出租了其位於多市怡陶碧谷區南邊的一個三臥室單位。然而﹐6個月以後他卻遭遇了煩心事。
約翰斯頓表示﹕「據社區居民向我反映﹐經常看到有陌生人提着行李箱出入我的出租單位﹐後來我在Airbnb網上房屋交易平台上發現單位的出租信息﹐這才知道我的租戶在未經我同意情況下私自將單位放上Airbnb轉租。現在﹐我想解除租約把租戶清出去﹐但是根據市府即將實施的房屋共享租賃規定﹐我卻無權這麼做。」
去年12月市府通過的房屋共享租賃條例規定﹐今年6月1日起﹐經營Airbnb等房屋共享短租業務的業主或租戶只要獲得市府頒發的營業牌照﹐且用作短租的物業是業主或租戶的主要居所以及出租時間連續不超過28天﹐都屬合法。
對此﹐約翰斯頓無奈地說﹕「根據這個新條例﹐他(指租戶)有權用我的出租屋經營Airbnb﹐而我卻無權將他趕走。更不合理是﹐未來他在未經我授權的情況下申請短租業務也能獲得批准﹐那麼我作為房產業主權益如何保障﹖」
多倫多城市牌照及標準管理部(the City's Municipal Licensing and Standards division)政策規劃主任格蘭特(Carleton Grant)表示﹕「市府允許租戶經營房屋共享短租業務﹐是為了提供更多的租賃房源﹐緩解多倫多可負擔住房供應不足問題。當然﹐如果業主的出租屋被租戶用作短租﹐那麼業主有『追索權』(recourses)﹐比如﹐作為一名公寓單位業主﹐有權事先知道是否公寓的管理公司被允許經營短租業務等。另外﹐業主在與租戶簽訂租賃條約時﹐有權表明你是否允許租戶將租賃單位經營共享短租業務。」
約翰斯頓最後指出﹕「我認為新出台的房屋共享租賃條例應該明確加上一條﹕租戶經營短租業務必須經過業主同意。現在的規定顯然做得不夠完善、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