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誓修訂通過 儀式須奏唱國歌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通過修訂「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包括修改宣誓誓辭,宣誓儀式新增奏唱國歌。新修訂的宣誓制度將於3月12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先於2015年7月1日表決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新華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前日)通過的新憲法宣誓制度規定,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要進行憲法宣誓,儀式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組織。其中監察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是新增的機構及國家工作人員。
誓辭「國家」改為「現代化強國」
誓辭也有修訂,原誓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訂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新規定還要求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國旗」或「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