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戶主1元取業權

[2018.02.11] 發表
起火單位的黃姓男戶主(左二)及其幼女(長髮者)。(蔡方山攝)

【明報專訊】是次起火單位屬1952年推行公務員房屋福利之一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由政府以特惠價批出土地並以優惠利率批出貸款,讓公務員興建樓宇供合作社社員及其家屬居住。翻查地契,起火單位業主黃國安,1994年以公務員身分用1元向財政司長法團取得單位業權。

回歸前福利 公僕集資建屋分契

香港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表示,一眾公務員於回歸前可透過「公務員建屋合作社」集資興建大廈。

根據 1950 年代的土地政策,合作社地盤是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地價則以約市值三分之一批出。港英政府在93年發出指引,合作社只要得到75%的社員同意,可申請解散合作社,然後辦理分契手續取得樓宇和土地業權。

梁籌庭估計,該棟大廈相信由屬於黃國安等一眾公務員,早年透過合作社集資於義德道興建,由於他已出資興建其單位,故可於94年分契時,可以象徵式1元取得單位業權,地契文件顯示,單位於94年市值超過25萬元。根據地產代理紀錄,該屋苑單位市價現逾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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