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浸會大學有學生與老師對話時講粗口,在紀律聆訊前被停學,該校至昨日未交代詳情。綜合近年媒體報道大學生涉行為不當事件,尚無在紀律聆訊前被停學先例。本報亦翻查多所院校條例,有大學列明停學及開除學籍須經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其他處分都須在申訴期後,若學生未有上訴,才能施行。 翻查多宗引起社會迴響的大學生被指行為不當的新聞報道,時任港大學生會長的馮敬恩在2016年初衝擊校委會,校長報警,馮終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順利畢業;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周X峰去年罵內地人「支那」被記過(見表),過去亦有大學生因虛報成績被停學,性質與兩名浸大生情G不同。 中大科大罰停學 須委員會通過 本報翻查多所大學的條例,中大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的《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規定,一般先由書院等相關紀律委員會處理,再由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申訴和覆判,涉事學生可就處分建議在7個工作天內申訴,其間若未提申訴,才能施行處分,「暫行休學」及「開除學籍」更須經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港大《大學條例》有規程訂明,校長為保護大學成員或維持大學正常運作,有權暫時凍結被投訴學生的任何特權、利益或享用任何設施的權利,一般以30日為限。 本報亦向多所大學查詢有否勒令停學或退學先例,其中樹仁大學回覆稱,曾有個別學生因情緒問題影響他人被停學,情G難一概而論。科大稱一般嚴重個案,即涉事學生有可能遭停學或被勒令退學等,均須經學生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決定。城大則稱如有學生疑違守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杜耀明﹕浸大任教31年 未聞即時停學 浸大校長錢大康前日稱,「相信一定有」聆訊前被停學先例,惟浸大至昨未交代先例。浸大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直言,在浸大任教31年,未聞校方曾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即時勒令學生停學,促校方交代有無案例。他批評紀律聆訊前將涉事學生暫時停學「違反程序公義」,校方「過分演繹」條例,誇大嚴重性。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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