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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成立於1949年,根據其規章,公會主要宗旨是對所有影響法律專業和司法公正的事項,作出適當相關行動,包括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和獨立性,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和操守之守則,和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和良好關係等。
公會一切政策事宜均由執委會決定,執委會由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11名選舉產生委員,和最多9名增選委員組成,公會另設有38個委員會和常委會,處理各項法律和業界相關重要事宜,包括憲法及人權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