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庭上控方就朱經緯用警棍情G和方法多番質問,其間透露警隊的警棍訓練內容及用警棍方法。朱承認用警棍是意圖作最低傷害,警隊會教用警棍令對方最痛的方法,惟稱當時情G無這需要;朱又稱當時揮動警棍的方向是出於「本能反應」。 朱在庭上曾示範,以左手當作受打一方,右手作警棍,他右手橫向打左手,稱若想達到最高效果,「打落去時唔收,所有kinetic force(動力)落晒個body(身體)」。控方說警隊的使用警棍訓練,包括警棍擊中身體什麼肌肉位置是有效及醫學上安全,即大腿外側和內側前方、胃的底部、前臂及饇岫鼽m,亦有教授如何找出這些部位,令該部位短暫或臨時失去功能,朱同意有上述內容,又認同指引中提及的部位不包括頸或背部。 指當時環境僅可考慮施棍力度 控方表示,警員可根據警方程序手冊中的「武力使用進階列表」(Use-of-Force Continuum),針對當事人的抗拒程度而判斷採取何種武力,問朱當時鄭的抗拒程度屬什麼等級,朱答當時是非一般的環境,如要根據指引評估「鶖伎吸evel,呢個咩level,簡直無可能」。他強調,當時唯一考慮是施棍力度,「你唔會考慮麛捰晹蛂A呢組肌肉,係咪啊?」 稱揮棍方向出於「本能反應」 按呈堂片段,鄭被襲前,朱已對3名途人揮警棍。對於為何朱對前二人是由左至右揮警棍,驅趕向旺角新之城方向,對第3名途人則由右至左揮,朱向控方說「我答你唔到」,只知當時有需要使用武力,亦相信第3名途人沒受傷。在裁判官查問下朱澄清,揮動警棍方向是「本能反應」,沒特別原因要對第3名途人由右至左揮動,使用力度亦經過計算,否認因憤怒而用武力。 朱續稱對第3名途人用武力是「split second decision(瞬間的決定)」,加強迫使對方服從指示,當刻該途人服從後,他即停止用武力。控方問朱在使用武力前有否先口頭警告途人,朱說沒有亦沒可能做到,當時情G混亂,「做得到(口頭警告)我]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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