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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指疑犯有權緘默 曾蔭權方反駁訟費申請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上周五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遭解散,控方其後表示暫不申請重審,但要求曾蔭權支付原審時的1/3訟費。辯方昨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辭,強調疑犯有權保持緘默,做法並不構成蓄意浪費法庭時間,因此反對控方申請。

據悉,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及大律師陳政龍在書面陳辭提到,曾蔭權在整個審訊中並無刻意拖延,以致浪費法庭時間及開支,認為控方申訟費的做法並不合理。

曾太有權拒在證供簽名

控方早前指稱曾蔭權曾多次公開表示,如被廉署調查將會毫無保留地合作,但事實上他一直行使緘默權;辯方於陳辭中強調,保持緘默為疑犯的權利,而曾蔭權當時亦是聽從法律意見保持緘默,此為他的權利,做法並不影響廉署調查。

辯方又反駁,曾太鮑笑薇拒絕在其證人供辭上簽名,是《證據條例》第8條賦予她的權利,控方不能以此質疑曾太是影響調查。該條例列明,不得強迫丈夫或妻子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

案件今年初原審時,曾蔭權原被控3罪,最終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判囚20個月,控方是次正是就此項罪名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HCCC4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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