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日清「出前一丁」即食麵香港及越南的唯一分銷商,稱與日清合作近50載,惟基於日本傳統生意合作模式及雙方的信任,一直都沒簽訂任何分銷協議。去年12月,日清兩高層突表示於今年3月起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分銷商日前入稟高院表示日清無理終止合作,認為適當的通知期應為3年,遂向日清索償逾4416萬元。 原訴為榮興(1956)有限公司,被告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根據入稟狀,原訴表示自1968年起成為日本日清出產的「出前一丁」即食麵的本港及越南唯一分銷商,原訴本想將「出前一丁」進口香港,但發現香港即食麵市埸競爭大,故打消念頭,只進口越南。 原進口越南 越戰後改攻香港 「出前一丁」進口越南後大受歡迎,惟越戰影響銷情,故原訴決定於1969年進軍香港市埸。 隨後數年,日本日清多次確認原訴為「出前一丁」的唯一分銷商 ,日本日清其後成立被告公司,雙方維持合作關係。原訴解釋基於日本傳統合作模式、雙方友誼、信任及忠誠,原訴與日本日清及被告均從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分銷協議。 基於日式合作互信 無簽約 原訴表示,一般他們會到被告大埔廠房取貨,並於7日內付款,但原訴會給予超巿及零售商3至4個月的「賒數期」,如同給予被告每年約5300萬港元的免費貿易融資服務。原訴亦透露過去5年,其每年利潤達1139萬元。 惟去年12月13日,被告的兩名日本高層突表示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其間原訴須以存貨滿足市場需求,如存貨不足原訴須向被告購買。 指應予3年通知期 原訴認為被告在沒有給予合理通知期下終止合作,是不合理及不當的,逐要求被告賠償倉租、貿易融資利息及3年純利,共逾4416萬元。 【入稟編號: HCA19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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