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昨發稿回應近日兩宗刑期覆核案,強調並非在兩案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提出覆核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兩案被告當時還未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故不存在「秋後算帳」。律政司重申,兩宗案件是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政治檢控」。 翻查資料,去年2月19日,反新界東北發展13人被原審裁判官判社會服務令,同年3月14日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另一案則是去年8月15日,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被原審裁判官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同年10月11日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見圖)。 律政司表示,覆核刑期的聆訊,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前(反新界東北發展13人案),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前(雙學三子案)進行。 上訴庭已考慮社服令減刑期 律政司強調,上訴庭在判處最終刑期時,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又被上訴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一致,當中不存在所謂「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情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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