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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蓄意虛報誤導警方 最高囚半年

【明報專訊】林子健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被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人若蓄意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已觸犯《警隊條例》第64條的「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半年。

陸偉雄指出,控方須證明當事人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目的是誤導警方,以及令警方展開進一步調查等。他指若警方調查發現另有他人串謀犯案,如參與或協助犯罪行為,相關人等亦會觸犯上述法例,但刑責須視乎參與程度及角色。他相信,警方會繼續調查案件,若再發現其他證據,不排除當事人會再被加控其他罪行。

假設當事人本身有情緒或精神健康問題,陸偉雄解釋,若能證明到犯案者病情嚴重至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以及完全沒有能力構成犯罪意圖,便有可能成為抗辯理由。他指出,法官量刑時亦會考慮虛報案件所動用的警力、當事人的動機、是否無知犯案、有否收取利益、是否有悔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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