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烈治文山一名不諳英語的78歲中國女移民,透過跟兒子認識的女經紀購入物業,並合資購買烈市一座物業再轉售圖利﹐然而﹐三人將房屋轉售時﹐就翻新房屋的費用有爭拗﹐女移民將兒子及女經紀告上法庭﹐聲稱自己原想將購得的物業出租﹐作退休後的生活費﹐但兒子隱暪事件﹐不承認女經紀擁有物業權益。
案件今年5月至6月在新市(Newmarket)安省高等法院審訊。案情指,住在烈治文山Roosevelt Drive的原告人殷氏(譯音﹕Yin)﹐在2012年9月購入同一條街道的物業,更透過兒子曲氏(譯音﹕Qu),找持牌地產經紀薛氏(譯音﹕Xue)出價。
物業在10月底以78.5萬元成交,按金3萬元﹐條件是殷氏須接收該處的租客。
殷氏是物業的唯一持有人,也是51.02萬元的銀行按揭唯一抵押人。薛作為買方經紀,獲得2.5%佣金。﹐
地產經紀薛供稱,曲氏當初接觸她稱,想購入物業,但沒有足夠資金,建議她出資一半合作購買。其後曲再建議,將物業歸入其母親名下,因她是2010年才抵加的新移民,只要能支付35%首期,毋須入息證明,也能購買物業。
薛供稱,她在9月曾跟殷氏一家會面,對方表示﹐明白她只是掛名業主,薛其實擁有一半物業﹐而薛會支付一半按金,並收回權益。薛稱﹐當時殷氏很高興她能跟兒子合作。
薛又稱﹐殷氏透過兒子給她一張15,000元的支票,作為一半按金。薛氏將支票存入個人戶口後,再寫了一張3萬元支票,在9月交予賣家代理。
但薛其實沒有足夠的資金,因此她要求兄弟協助﹐並獲對方答允﹐負擔薛氏一半的款項,換取物業的25%權益。
不過﹐她倆未有在庭上透露,其實兩人是生意伙伴,而且均分買入該物業的佣金;殷氏和曲氏兩母子並不知道薛的兄弟會佔物業的25%權益。
薛氏為留下50%權益的書面證明,因此在完成交易後,準備另一份日期為同年11月的買賣合約,買、賣方分別為薛氏和殷氏,物業售價為392,000元。薛稱﹐該合約是在殷氏和丈夫及兒子在場時簽署。薛並向殷開出128,202.65元的銀行匯票。
殷則反駁﹐雖授權兒子使用她的銀行帳戶入錢和取錢,但堅稱從未授權兒子代為買賣物業。她說﹐向薛支付全部3萬元首期,強烈否認同意跟薛共同擁有物業。
兒子曲氏則稱﹐薛同意跟他合作發展地產生意,母親同意會趕走物業的原有租客,將物業改為兩人的辦公室。他也指,自己冒充母親的簽名,簽署11月的買賣合約,但他說沒有權力代表母親行使合約。他承認﹐薛給了他一張128,202.65元的匯票,並將款項匯入母親的帳戶。
曲在交易完成後才告訴母親,但殷說希望出租物業,換取退休收入,不願跟他人分享物業,並要求兒子向薛退款。
但曲未有還款,決定將部分款項用作物業裝修,有餘款才還給薛氏。
薛稱﹐在租客於2013年搬走後,她和曲氏決定出售物業,因掛牌價高達949,800元而無人問津。兩人因此決定將翻新房屋,但雙方在費用等方面有爭拗,薛要求殷氏與兒立刻還清所有款項,對方亦確認會在適當的時候還款﹐因此﹐薛未有採取法律行動,直至曲取得地產牌照,試圖出售物業。
法官經審訊後,認為三方供詞的真實性都有嚴重保留。判詞稱,薛聲稱會跟曲合作開地產公司,其實是想轉售物業圖利,但薛的供詞版本仍較兩母子可信和可靠。
法庭認為投訴人殷氏虛構一個完全不可信的故事﹐並覺得兩母子早在租客搬走後,已同意出售物業,而且知道薛已支付物業的部份權益,殷氏一直掌握和同意兒子的行動。
法庭判處殷氏要向薛賠款接近15萬元,曲氏則向薛賠償5萬元裝修費。殷向薛發起的訴訟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