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基本法》第2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政府昨引用此條文作為實施一地兩檢的理據。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批評,這理據違背了第20條立法原意,因為中央是變相「授權」香港交出原屬香港的法律權力,形容是中央和香港政府「扯貓尾」。 李:原為增港權力 批現時「調轉用」 李柱銘表示,第20條當年的立法原意,是香港若有權力未在基本法內提及,香港將來如有需要,中央可藉條文給予香港更多權力,用意是增加高度自治,並非用以「收番香港權」,「(起草時)無人咁諗」。他批評一地兩檢是將第20條「調轉用」,是破壞基本法之舉,反問「(中央)畀個權我,我(香港)能否不要?」 李柱銘質疑,若香港將來再發生佔領運動,中央又會否同樣以第20條「授權」香港政府,將被佔領地方租予中央一星期,以實施內地法律。 另一前基本法草委、民建聯前主席譚耀宗認為,整個基本法的精神,是香港的權力來自中央,若權力有何變化,須由人大常委會授權,而現時的一地兩檢安排,是中央授權香港,讓內地人員可在西九站執法和協助香港處理出入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同意,香港就可以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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