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之前曾報道,有中國新移民透過移民公司修改護照出入境印章時間,並以為去世的母親「守孝3年」為由,解釋自己在加拿大居住時間不足的問題,但被聯邦法官斥為「超出理解」。近期又有中國移民也試圖採取同樣伎倆來博取裁判官同情,但也是被移民及難民局的裁判官駁回,而此次裁判官的理由是,上訴人與加拿大的聯繫太少,建議上訴人辦居留簽證,以便在加拿大與家人短暫團聚。
這名王姓(Wang,音譯)中國籍男子,在2008年7月30日抵達加拿大後,由已經獲得難民身分的妻子作保提出移民申請。他於2008年12月2日返回中國,此後再也沒有回過加拿大。
王某的移民申請被移民部駁回之後,上訴至難民局。裁判官為此舉行上訴聆訊時,王某以越洋電話的方式作供,而他的妻子和兒子則親身到庭。
裁判官質疑王某,從2008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間,上訴人在法律要求的5年居住義務期內,實際在加拿大僅居住了127天,這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對此有何解釋。
王某稱,在這127天內,他去渥太華地區的一家蘑菇工廠工作了三個月。但他無法提供在加拿大就業的證據,而且也從未報稅。
王某解釋自己滯留中國的原因稱,他需要照顧國內生病的母親,因為他雖然有一個妹妹,但妹妹需要照看她的孫女,而且他妹妹所住的地方有1個小時的車程,所以只能由他來負責。
因為王某和王某的妻子並沒有同時在庭內,結果出現了相當戲劇化的場面,王某的證詞和他妻子的說法有很大出入。
王某的妻子稱,王某有一個弟弟,而且在2008年與他的母親生活在一起,而王某卻對自己的弟弟隻字不提。
裁判官甚至對王某是否有妹妹都產生了懷疑,因為王某在申請加拿大簽證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有妹妹。裁判官認為,這突然從王某口中蹦出來的妹妹,只是王某想讓裁判官相信,他是唯一可以照顧他生病的母親的人。
王母於2009年6月3日去世,王某稱他需遵循風俗「守孝3年」,所以沒回來加拿大。這時問題又出現了,因為王某的妻子聲稱,她對這一傳統並不了解,她的家人從不遵從這種習俗。
裁判官認為,遵從這種習俗與否是上訴人的個人選擇,但不能作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解釋他這麼長時間不回加拿大。
王某一返回中國,又重新擔任某重要石油公司的部門經理,他從1969年工作至2011年12月才退休,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2011年退休之前,根本沒意圖讓自己在加拿大永久紮根,沒有努力返回加拿大,履行居留義務。
王某的兒子出生於1981年11月,王某妻和兒子在2005年來到加拿大,立刻申請難民身分,並在2010年獲得加拿大公民身分。而王某在2008年12月離開加拿大以後,再也沒探望過自己的妻兒。相反,王某的兒子分別在2009年和2017年去過兩次中國。
王某雖然偶爾打電話給妻子,祝賀她的生日和新年。只有在一些重大事情發生時,例如他們的兒子要買房子時,兩人的溝通才密切起來。王某的妻子有自己的工作,王某從未給予經濟上的支持。雖然王某解釋稱,他資助過兒子學費,在兒子買車時給了5千元,在買房時給了9千元。
裁判官問王某為什麼不探望妻兒,王某稱這不需要,因為兒子去中國探望他。而王妻則聲稱,她仍害怕回中國,況且兩人可以在其他地方碰面。
裁判官認為,雖然王某和妻兒保持一定的接觸,但接觸不是經常性的,相反他們兩人從2005年來一直分居,這是他們的個人選擇。現在即便王某失去永久居民身分,他仍然可以申請臨時居留簽證,以便在加拿大與家人度過時間。
王某即使繼續留在中國,也不會面臨重大困難。不存在足夠的人道主義和同情的需要,需要給予特別救濟的理由。裁判官因此,駁回此次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