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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議員倡簽約前設兩周「冷靜期」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現時正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應在業主大會通過維修工程後,設約2至4星期的「簽約冷靜期」,然後才可與承建商簽約。

修例增業主大會人數業主比例

民政局初步建議把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由以前的10%提高至20%,並規定當中至少10%業主需親自出席。當局亦建議管理公司、法團委員、投標者、 顧問和服務供應商,強制申報他們之間的業務、金錢或其他關係。

民政事務局表示,正爭取今年下半年將建議納入《工作守則》或「行政指引」。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建議,在條例中加入「簽約冷靜期」,立法規定業主大會通過工程後,法團要把工程價格、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資料張貼於屋苑各處供居民省覽,若2至4星期內沒有超過20%至30%的業主反對,法團負責人才可與承建商簽約。「過往很多居民都沒留意維修工程,直至召開業主大會前一兩星期才關注,因此沒有足夠時間討論,這建議可令居民在得悉業主大會結果後,仍有機會詳細研究,可視為簽約前的最後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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