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令」變相軟禁爭議大
「控制令」(control orders)在2005年隨反恐立法實施,內政大臣可簽署法令以將懷疑恐怖分子置於嚴密監管,有指這是變相軟禁,一直頗受爭議。此舉的誕生背景,是上院法官(2009年後為最高法院法官)宣布,此前未經審訊或未有遣返計劃即扣留外國恐怖分子嫌疑犯的做法,實屬違反人權。
政府隨後表示,對於部分受限情報舉證法規而無法提出檢控的疑犯,須另有機制規限其行動。直至2009年法院對情報使用另有新指示,在文翠珊出任內政大臣任內廢除。
內政部當時有權提出兩種控制令,第一種長達1年,包括軟禁家中和限制對外會面的嚴謹條件,另一種從未真正使用的做法,是在公共緊急情G下放棄履行部分人權法律,限制特定人士的行動。一般而言,受到控制令規限的疑犯,將不能離開住所以外的特定範圍,亦不准使用家中以外的電話,同時被沒收護照,被加上電子標籤方便追蹤,即使從事各種日常活動都要經內政部批准。截至2010年12月,共有8項控制令執行,全部涉及英國公民,系統設立前後共有約50人受此令影響。(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