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可判較輕罪名官質疑不可隨意「降級」
【明報專訊】控方在開案陳辭時特別指出,暴動控罪的元素包括參與3人以上的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若法官裁定眾被告行為只能滿足其中一項元素,可考慮是否構成其他控罪;但法官質疑暴動罪不可隨意「降級」,否則對辯方的辯護工作帶來困難。
本案眾被告的控罪並沒有其他交替控罪。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假如法官認為9名被告行動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或者犯案時集結人數不足3人,並不足以構成暴動,控方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要求法官根據個別被告的行徑作出交替裁決,以裁定眾被告是否構成非法集結、襲警或刑事疰a等罪。
官:或對辯方辯護帶來困難
法官郭偉健雖同意涉及暴動罪被告可改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即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罪名成立,但質疑暴動罪不應被「降級」至襲警或刑事疰a罪,否則會令辯方感到困惑,不知道其當事人面臨多少條控罪。郭官又問控方為何不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本案,梁卓然只回應說暴動罪元素包括「破壞社會安寧」,控方將證明眾被告行為具恐嚇性及挑撥性。
另外,去年11月10日被捕的25歲男子被指參與旺角大衝突,昨正式被控暴動罪,將於本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