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立選資格 選舉呈請開審 陳浩天﹕求變不表不擁護基本法

[2017.05.10] 發表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圖)去年被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高院昨開庭處理其選舉呈請。陳一方指出,選舉主任無權調查及自行判斷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時是否真誠。(曾憲宗攝)

【明報專訊】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去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其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陳早前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案件昨開審。陳一方指出,擁護基本法不代表不可提倡改變,又指去年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宣誓的條文釋法,內容與本案無關,認為本案毋須受釋法內容約束。

陳浩天去年報名參選立法會新界西地區直選,選舉主任表示,雖然陳已在提名表格中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但留意到他報名後的言論等,認為他「實際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裁定其參選資格無效。

指選舉主任無權判斷參選人意圖

代表陳浩天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辭指出,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絕非只是普通手續或「下巴輕輕」的承諾,若參選人被發現作虛假聲明便須負上法律責任,甚至面臨監禁。當參選人簽署聲明,即代表他會擁護基本法,符合參選資格,選舉主任無權調查參選人簽署聲明時的意圖,亦不能憑藉參選人的言行,自行判斷對方是否無意擁護基本法。

李志喜說,選舉主任應早清楚說明符合擁護基本法的客觀要求,不應以未有言明的準則作決定,又質疑若根據選舉主任的「真誠度測試」,即使陳願意交回另一份確認書,再度申明擁護基本法,仍可能會被取消參選資格。

李又說,無人曾明確指出,市民行使言論自由宣傳港獨,有關行為被哪條法律條文禁止,質疑選舉主任是否只根據個人意見決定參選人能否參選,又指其理據非常含糊。李表示,擁護基本法定義廣闊,某人承認國家主權的同時,不代表不能提倡改變,倡議求變亦不等如不擁護基本法。

李又提到,選舉主任曾尋求律政司意見,惟律政司長袁國強曾公開表態指香港民族黨的主張違背基本法等。她強調政府不得操控選舉,亦不應篩選參選人,選舉主任又拒向陳透露律政司的意見,以上做法令選舉欠公正透明。

指本案無關人大釋法條文

李提及去年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要求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等就職時須真誠莊重宣誓等,惟本案主要牽涉有關《立法會條例》的爭議,與釋法條文無關,認為法庭處理是次呈請時毋須受釋法內容約束。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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