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傳單指教師「XXX」女生 家長裁誹謗賠18萬

[2017.04.21] 發表

【明報專訊】初中女生的父親投訴中學男教師侵犯他女兒,男教師轉至另一學校任教後,女生父親去信其任職學校校長要求將他辭退,又在該校附近派傳單,指男教師借「誼兄妹」關係,對其女兒作「XXX」行為。教師早前興訟指女生的父親誹謗,法官昨裁定現為該女生的男友的教師勝訴,獲賠18萬元。

原訴教師現為女生男友

判辭提到,原訴梁志宏離開舊校後與被告梁銳成的女兒拍拖,現時兩人仍維持情侶關係。法官考慮到3人的關係,認為「冤家宜解不宜結」,決定不向被告頒禁制令,又勸喻被告應靜心思考,努力修補父女關係。

根據判辭,原訴梁志宏2008年起在一間中學任教設計與科技和電腦,2010年8月離職,翌年9月起轉至另一中學任教。被告梁銳成於2012年去信新校校長,指「梁姓男教師」曾在工廈侵犯在舊校就讀中三的女兒,要求辭退原訴人。同年9月,被告到新校門外派發載有相似內容的傳單,又指「梁姓男教師」借「誼兄妹」關係,對其女兒作「XXX」行為,又多次於女兒補課及考試後「XX」。

暫委法官梁偉強指出,收到信件及傳單的校長和途人都知道當中提及的是原訴;雖然被告聲稱傳單上的「XXX」和「XX」不具任何內容,正如「G.E.M. XXX LIVE紅館演唱會」的宣傳海報中,「XXX」不具性交或性侵犯的意思,但梁官分析上文下理後,認為「XXX」明顯是指上述意思。

梁官指出,被告疑心較重,多次強調「哪有貓兒不吃魚」,不相信原訴及女兒單獨相處時沒有越軌行為,惟被告未能證明其說法屬實。梁官裁定內容屬誹謗,被告對原訴帶有惡意,下令被告須賠償18萬元。

【案件編號:DCCJ3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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