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要求磅體重 女子酒駕脫罪
法官指侵私隱 上訴維持原判
(加新社7日電)再有司機開脫酒後駕駛罪名﹐安省法院維持原審法庭裁決﹐認定1名女子酒後駕駛罪名不成立﹐因為警方在警察分局檢測她體內酒精含量時﹐同時磅她的體重﹐侵犯她的隱私權。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拉布羅西(Marc Labrosse)駁回控方的上訴案﹐接受原審法官2015年8月的裁決﹐認定女被告麥克拉克倫(Kimberley McLachlan)無罪。
原審法官裁定﹐麥克拉克倫涉嫌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超標﹐被警方拘捕。她被捕後﹐警方要求她站上磅秤﹐就是侵犯她的隱私﹐她受到無理搜查和扣押。法官指出﹐麥克拉克倫的權利受踐踏﹐酒精測試所得證據不能採納。
法庭證詞說﹐麥克拉克倫在路邊接受呼氣檢測多次﹐無法通過﹐後來在警察分局錄得血液酒精含量約是法定標準的兩倍。
拉布羅西說﹐警方要求麥克拉克倫磅體重﹐是嚴重侵犯她的權利。
法官在3月3日裁決書中說﹕「我認同這個說法﹐磅體重侵權的程度﹐不及收集體液的高。可是﹐我依然認為﹐事主對個人體重有合理的隱私要求。
「原審法官裁定﹐隱私權受到『一點侵犯』﹐我說得深入一點﹐我認為這是顯著衝擊憲章保障的事主權益。」
法庭聞悉﹐渥太華警方在2012年1月發現﹐麥克拉克倫在死胡同開車時橫衝直撞﹐即截停她﹐警方嗅到她的汽車有濃烈的酒氣。她連續做了5次酒精檢測﹐在第6次錄得「不及格」。
警方帶她回警局﹐為她量度酒精含量﹐最終血液酒精讀數是每100毫升血液約含160毫升酒精﹐亦即法定上限80毫升的兩倍。
麥克拉克倫在渥太華警局接受酒精檢測期間﹐警員對她說﹐磅體重是標準做法。
法庭得悉﹐麥克拉克倫初時拒絕那個做法﹐問警員她是不是一定要磅體重﹐最後站上磅秤。
麥克拉克倫體重對案件有關聯﹐因為她在路檢兩小時後做酒精測試。
在現行法例下﹐酒精含量檢測不能在司機駕車兩小時內進行﹐就要召喚專家﹐研判司機在駕駛汽車時的醉酒程度。
法庭獲悉﹐毒素專家評估麥克拉克倫的情況﹐先要知道她的體重。但現時的加拿大法律沒說﹐警察有權要求人們站上磅秤﹐或是口頭報上體重。
原審法官說﹐警察可用其他方法﹐判定她的體重﹐譬如觀察她的身形﹐估計她的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