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民身分不一定被遣走
若干情況可退回作永久居民
[2017.02.12] 發表
【明報專訊】聯邦移民部長對於大部分取消公民身分的個案,決定的基礎在於。這些個案涉及的罪行包括﹕住處和本人身份的欺詐﹐恐怖分子罪名成立﹐叛國、間諜等罪名﹐或者因犯罪而不被允許入境。
但是如果涉及一些更加複雜的個案﹐比如戰爭罪名成立﹐或者針對人類的犯罪等﹐這需要聯邦法院做出決定。
在取消公民身分的決定被考慮期間﹐當事人的加拿大公民的權利和特權都繼續存在。但在此期間﹐當事人已經不可以宣布放棄加公民身分。
當事人公民身分一旦被取消﹐則此人作為加國公民的權利和特權﹐也不復存在。但根據不同情況﹐當事人可能被退至永久居民身分﹐在等到符合入籍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入籍,此類個案,一般以虛報居加日子的情況較多。或者被取消公民身分的人於本國變成原居地的外國人身分。
更多要聞一
【明報專訊】加拿大環境部氣象局發出特別天氣聲明,今天多市將會有多達10厘米的降雪。
氣象局提醒市民,今天(周日)多市會有強風夾着降雪的...
詳情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