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改出租屬「假定出售」
只作分租仍視「完全自住」
【明報專訊】購買房屋用於投資是不少生財有道的華裔移民青睞的投資手法,對此,華裔會計師胡商提醒華裔投資者,如果出現將自住房改為出租房,同樣必須向聯邦稅務局申報「假定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胡商指出,根據聯邦稅務局的新政策,從2016年稅務年度開始,凡是出售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的納稅人,無論是全部免稅還是部分免稅的情況,均必須向稅局申報。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謂的出售還包括了「假定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他說:「『假定出售』指的是實際上並沒有出售的交易活動,但根據稅法被假定出售了。舉例說,納稅人將原本用於自住的房屋改為出租房。具體說來,該棟原本用於自住的房屋被整棟全部出租,房屋的業主不再居住在屋內。」
那麼,當納稅人在申報將自住房改為出租房的「假定出售」時,應該如何申報出售的價格呢?胡商回答說:「申報的『假定出售』價格以市場價為標準,應與該棟房屋附近的房屋價格接近。」
胡商還提醒公眾在申報出售自住房時留意,如果人們從買房到賣房,該房屋一直是其自住的房屋,即使在業主將房屋內的地庫或多餘的睡房出租的情況下,仍是屬於全部免稅的情況。
他說:「只要業主本人居住在自住房內,即便房屋的絕大部分被用作出租,仍被視為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