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爆發中韓罵戰 一句辱華粗口賠600元
事主原要求償11000元法官指欠醫生證明
【明報專訊】一名加國華裔移民第二代報稱在市中心一間便利店跟韓裔店主爭執,被罵「他媽的中國人(Fxxken Chinese)」。事主不忿投訴至安省人權仲裁庭(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要求賠償11,000元,最終仲裁庭判便利店店主違反安省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賠償600元。
原告人李氏於2010年8月﹐從美國紐約坐長途巴士回多倫多,在車上睡了一整晚後感到口渴,便進入登打士西街(Dundas Street West)和大學路(University Avenue)交界的一間便利店購買飲料。
原告人說﹐當她步入店內,便感受到站在收銀處的韓裔店主(即答辯人)露出不悅表情;原告人進入店舖後方,取出橙汁前往收銀處詢問價錢﹐答辯人告知價錢後,原告人嘗試找加元付款,最後問可否以美金支付。
但答辯人竟說﹕「不可以!我怎麼知道這不是假幣?」
原告人說﹕「這很奇怪,大部分商舖都接受美元。」
答辯人說﹕「你究竟有沒有錢?沒有的話滾出去!」
原告人說﹕「你知道嗎?算了,我不會為這種態度付款。」
原告人憶述她和答辯人「可能互相罵了一些字」,包括混蛋(axxhole);答辯人在她開始步出店舖時,更罵她「他媽的中國人(Fxxken Chinese)」。原告人即轉身反斥,「噢,你是種族主義者,所以就這樣吧。」她離開前更以韓語粗口回敬。原告人作供時稱,自己出生至今都居於安省,從未單以華裔身分而受到如此下流的侮辱。她一開始本打算一笑置之,但還是驚訝只因為自己是華裔,竟受到如此對待,加上在大學輔導課程反思後,決定投訴至安省人權仲裁庭。
答辯人則供稱不記得見過原告人,認為對方記錯,而且原告人自己也記不清案發日期。原告人在投訴申請上寫上事發日為周日,但答辯人稱該店在周日關門,原告人其後更改,並出示車票購買證明,證實自己在周日晚在紐約上車,周一清晨才抵達多倫多,獲仲裁庭接納。答辯人便說﹐這證明案件可能發生在另一間便利店。
答辯人又指﹐其店舖的處於唐人街附近,每天出售中文報紙,店內總有華裔顧客;而且很多旅客都會來光顧,他一直接受顧客付美金。他說自己一直嘗試以最佳服務待客,不存任何歧視;自己住在烈治文山,鄰居都是華裔,因此跟華裔「一直相處得很好」。
答辯人又補充,作為一名韓裔移民,他也曾受過歧視。答辯人一方同時傳喚兩名長期顧客和一名供應商,他們都供稱從未看到店主作出歧視性舉動,但3人在案發時都不在場。
仲裁庭認為,3人的證供對重組案件經過完全沒有幫助,答辯人平時如何對待某一顧客,不一定能反映他如何對待其他人,尤其像事主般疲累、口渴又無禮的顧客。審訊時仍是大學生的原告人表示,自己正在實習,也要負起家庭責任,沒有理由作故事浪費時間。仲裁庭引用原告人在案發後7個月撰寫的大學功課,指她在撰寫文章3至4個月後向仲裁庭投訴,跟她的口供吻合,認為該文章不太可能是用作配合虛假指控。
另外,答辯人未提出事主證供不可信的證據,只認為她弄錯案發資料;仲裁庭指,原告人搞錯案發日期純粹是人為錯誤。
仲裁庭認為衡量各方可能性後,答辯人的確說了「他媽的中國人」,違反了安省人權法有關種族、民族和世系的條例;即使原告人說「混蛋」挑釁在先,也不能減免答辯人的責任。
對於原告人報稱事件傷害她的尊嚴、感受和自尊,要求店主賠償11,000元,仲裁庭認為她未能出示醫生或獨立證明,因此低額賠償較適合,最終判店主賠償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