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4名新界原居民在未有許可證下,擅自在八仙嶺郊野公園建墳,昨同認罪,各被罰款1000元。其中一人求情時稱被民政處職員誤導,以為未有許可證亦可提早動工。 控方案情指出,4名被告分別為黃國雄(55歲)、其弟黃創基(51歲)、黃創芬(53歲)及其子黃萰M(28歲),他們於去年3月6日在八仙嶺郊野公園建墳墓,被巡邏的漁護署職員發現4人沒有殯葬許可證,遂作檢控。 一人稱被民政處誤導 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黃國雄在庭上解釋,其已故親兄要埋葬,「一時心急」,未等及村長簽署文件及向地區民政處申請許可證,即提早動工。他又說,明白建墓前要有許可證,自己亦無心犯法,惟早前向民政署詢問若未有許可證能否提早動工時,對方指「一般都無問題」,令他誤以為可動工。 事後兩天已補辦許可證 特委裁判官喻競天稱案件是「絕對罪證」,有心無心不是考慮因素,因為施工時必須有許可證。喻官指考慮4人事後兩天已補辦許可證,加上各人有經濟困難,故每人罰款1000元。 黃國雄昨在庭外稱,去年2月準備搬磚頭到八仙嶺時,漁護署職員只告知他們欲建墓的地方超出原居民可建墳的範圍,指示他們轉地方,但未有提及要辦許可證。他又批評案發當天,漁護署發現他們沒許可證時,「沒有教我們如何做,只在一旁影相留記錄」。 關於「山邊殯葬安排」,民政總署指已故者必須為新界原居民,其家屬或殯葬代理人之後須向民政處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民政處認可的殮葬區地圖上劃上安葬位置,處方人員經審視後,會決定是否批出許可證。 【案件編號 : STS6850/2016;STS6851/2016;STS6852/2016;STS685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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