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客販毒兼欠租 業主仍不得立停租約
先要提前7日通知 請其停止非法活動
【明報專訊】有屋出租的業主,遇到租客涉及違法行為會有麻煩﹔最少﹐即使業主明知租客可能從事非法活動如販毒﹐但仍須按住宅租務法例﹐提供7日時間﹐讓租客糾正﹔否則﹐業主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仍屬無效。
一名業主以租客欠租、從事非法活動﹐導致其他租客及業主本身無法合理地享受應有權利﹐以及因為租客可能從事販毒活動﹐令物業受損﹐因此決定終止兩名租客的租約。基於租客欠租﹐業主先在今年9月4日﹐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
然而﹐兩名租客不但無動於中﹐更於9月27日打架﹐導致出租睡房的一扇玻璃窗被砸破。翌日﹐租客對此直認不諱﹐並承諾賠償業主損失。但最後不了了之。
業主於10月8日﹐再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但租客未有如期遷出﹐故業主又要求租客支付逾期搬遷的賠償金。事件最後鬧至業主及租客委員會仲裁。
聆訊於12月13日舉行﹐當時只有業主出庭應訊。
就玻璃窗賠償一事﹐由於只有業主出庭做證﹐加上業主提供了一張相片﹐展示睡房玻璃窗破碎﹐在無他人抗辯的情況下﹐業主及租客委員會裁定﹐租客有意或疏忽導致睡房玻璃窗砸破成立﹐並接受業主建議﹐要求租客賠償690.15元﹐作為安裝一塊全新玻璃的費用。
然而﹐業主於10月8日再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理由是租客涉嫌從事非法活動﹐導致其他租客及業主本身無法合理地享受應有權利﹐以及因為租客從事販毒活動﹐令物業受損為由。業主及租客委員會則指出﹐由於業主未按住宅租務條例第64條第2項C款﹐給予租客7日時間﹐停止有關行為或活動﹐因此裁定上述的終止租約通知書無效。
不過﹐委員會認為業主在9月4日因欠租而發出的終止租約通知書有效﹐並勒令租客必須支付所欠的租金﹐由7月至9月4日為止的租金﹐以及9月4日後至12月16日為止的賠償金﹐連同玻璃窗的費用﹐合共1116.68元。
若租客在本月17日以後仍未遷出﹐租客則須每日支付15.21元作為補償金﹐直至遷出為止。
租客不但要在本月27日前﹐支付業主所有欠款﹐還要在當日遷出單位﹔否則﹐所欠的餘額將要另加每年2厘的利息﹔業主亦有權申請法庭執達吏﹐強行要租客遷離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