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基誹謗案上訴 陳茂波夫婦得直

[2016.12.24] 發表
發展局長陳茂波(右)及妻子許步明(左),5年前指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的龍鳳胎子女在考試中作弊和獲包庇,被裁定誹謗,至昨日上訴得直,毋須賠償對方23萬元,盧氏一方則須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發展局長陳茂波及妻子許步明,5年前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家教會及家長發電郵及會議摘要,指該校校董盧光漢的龍鳳胎子女在考試中作弊和獲包庇,陳氏夫婦其後被裁定誹謗,須向盧氏一家賠償23萬元。雙方其後各提上訴,上訴庭昨頒下逾百頁判辭,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惡意誹謗」的定義,裁定陳茂波夫婦上訴得直,案件毋須重審,盧氏須支付原審及上訴訟費。

對家失23萬賠償兼付訟費

陳茂波及許步明回應指,獲判勝訴是彰顯公義,希望事件可告一段落。原審時陪審團裁定陳氏夫婦的6份文件全屬誹謗,原審法官認為陳氏為維持學校聲譽和形象才發出該些文件,故裁定其中兩封誹謗電郵「受約制特權」保障免責,其他則屬惡意誹謗。

上訴庭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就受約制特權的裁決並沒出錯,因為學術誠信一直為該校核心價值,家教會的會議亦有討論避免作弊等誠信問題,以促進學校的管理和營運,而且家長之間應有權討論涉及學生的事情,故收到電郵的家教會前主席及其他家長等,在本案中有維持學校聲譽和公正處理作弊投訴等共同利益,他們之間的通訊,理應獲受約制特權保障。

上訴庭:原審誤導陪審團

不過,上訴庭指「惡意」的法律原則應為被告「明知內容錯誤」仍發出誹謗內容,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地指以「內容是否真實」作為判定惡意的標準,令陪審團在錯誤基礎上作出錯誤裁決。

信陳妻非明知誹謗內容錯誤

上訴庭續指出,許步明當時單靠與學校的電郵來往和自己觀察,便相信女兒所說有同學作弊,雖然推斷輕率和不合理,但認為她是真誠相信有人作弊,而且本意是希望維護學校形象和聲譽,故即使她在電郵中有冒犯字眼,仍享有受約制特權的保障。上訴庭強調,一個獲正確指引的陪審團,並不會得出其他結論,決定毋須重審案件,駁回盧氏一方質疑陳氏夫婦獲受約制特權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V251、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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