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氣槍射猴 休班警脫罪
【明報專訊】休班警被指今年3月在金山郊野公園外停車場用氣槍射猴子,被控殘酷虐待動物等兩罪。裁判官表示,案發時山坡上無燈光,質疑除非猴子穿熒光衣,否則目擊證人難以看到山坡上有猴子,認為其證供不能盡信,裁定休班警罪名不成立。
警員:當日上山試新槍
駐守馬鞍山警區的軍裝警員鄧正言(40歲)昨獲判無罪後在庭外表示,案發當日他只是買了新槍欲到山邊試槍,並沒有射猴子。被問到還會否上山試槍,他說﹕「以後都唔搞喇,唔玩喇,一次夠晒。」鄧稱自己和家人因案件承受了很大壓力,強調「犯法洇畯灠窗A不過鶪敿鬙鞳K…咁翵ちo」。
目擊事件證人、案發時休班的二級懲教助理莫明遠供稱,他於本年3月27日晚上約11時半看到被告持長槍進入金山郊野公園停車場,並向山坡上的10隻猴子開槍,而被告每開一槍,他便聽到動物的尖叫聲,又看到猴子四散,於是報警。莫又稱停車場有街燈,視野清楚,他能清楚看到被告的容貌。
證人口供有出入
辯方盤問時質疑莫明遠,案發當晚女警替他錄取口供時,他曾表示現場「環境太黑,睇唔到,相信係馬騮」,莫明遠否認這樣說過。辯方稱莫在錄取口供時,說聽到5次「啪啪聲」(槍聲)後才聽到動物尖叫,莫則表示不記得這樣說過。
官稱山無燈 質疑證人看到猴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表示,目擊證人莫明遠在庭上證供與女警在現場向他錄取的口供,在有關他聽到槍聲和動物尖叫聲的重要環節上有分野,而控方也未能提供解釋。對於莫供稱他看到山坡上有猴子,裁判官稱案發山坡上無燈光,莫與山坡相隔20至30米,山坡上的動物「除非著熒光衫」,否則即使動物移動他也難以看到,更遑論分辨出山坡上的動物是猴子。
【案件編號:KTCC34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