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組長涉貪判囚 製造冤案無被追責
[2016.10.19] 發表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昨對主理偵辦呼格吉勒圖冤案的馮志明案一審宣判,呼和浩特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圖)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貪污以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成,合共判處18年有期徒刑,罰款110萬元人民幣,但其中並無追究呼格案責任。
呼格父母斥追責輕描淡寫
1996年,內蒙古18歲紡織工人呼格吉勒圖被馮志明領導的專案組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而被處死,至2014年底才獲平反,裁定無罪。呼格的父母昨發微博稱,「馮志明被判18年,抓他因為呼格案,為什麼不提呼格?追責輕描淡寫根本起不了警示作用,而且還會出現下一個呼格案。」(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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