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光復元朗」示威者去年3月1日在元朗壽富街參加示威途中,被警員搜出身上藏有一個內含辣椒油的噴壺,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法官指上訴人有意圖用噴劑傷人,駁回其上訴,他需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稱濃度低傷害性弱 上訴人林達榮(25歲)的代表律師表示,案中噴壺內含的辣椒油的混合物濃度相當低,傷害性不強,而辣椒油亦可作除蟲劑,應視為家用器具。代表律師又指出,上訴人當日只是攜噴壼橫過馬路,然後面向人群,雖行為奇怪,但並不等同有意圖用噴劑傷人。 律政司:控罪只須證明噴劑可傷人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出,控罪元素只要證明噴劑可造成人體傷害便足夠,又強調上訴人當日將噴壺藏在衣服口袋,是方便隨時使用,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有意圖使用噴劑傷人的推斷合情理。 【案件編號:HCMA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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