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告潘玉儀不執行強制令 不付60員工欠薪她要坐牢
不要以為破產就萬事大吉
【明報專訊】多市富都名宴負責人潘鈺儀,上月被安省高等法院一審判決欺詐超過5000元罪名成立,近期又被安省勞工廳告上法庭。勞工廳的控罪指潘鈺儀拒不執行勞工廳的強制令,沒有給富都餐廳的60位前僱員支付薪水、加班費、遣散費以及節假日酬勞等。
代表這60多位員工的法律援助中心總幹事吳瑤瑤律師承認,就算此次控告順利,法庭最後判勞工廳勝訴,但恐怕也無法從潘鈺儀處拿到薪金。
「但不能因為這樣的結果就不去告她。潘女士不遵守勞工廳的指令發放員工薪水,以為宣布破產就可以萬事大吉?這是犯法的行為。她現在宣布破產,可以隨時重新開公司,重新出來做事,之前的違法行為似乎對她毫無影響,對那些員工一分錢都不給,她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安省勞工廳指,從2013年中至年尾的時間內,富都餐廳的負責人潘鈺儀把位於大多區內的4家餐館全部結業,60多位員工還沒有收到遣散費就失業,其中絕大部分還有幾周甚至幾個月的薪水沒有領。
法律援助中心於是幫助這些員工追討欠薪,最後有68位員工集體向安省勞工廳投訴。勞工廳派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法律援助中心還提供了潘鈺儀其他公司的資料,以及潘的包括其合夥人賴某(Patsy Lai)的資料。
2015年6月,勞工廳發佈一系列指令,強令要求潘鈺儀以及她名下所擁有的19家公司,向這68位員工支付欠薪。
根據《僱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安省勞工廳最多只能要求僱主向每一個討薪者支付最高1萬元的錢款,而實際上,許多討薪者向潘鈺儀追討的薪資都不止1萬元。
就在勞工廳的強制令發下不久,潘鈺儀宣布破產,前述的這些討薪者都沒有獲得任何補償。法律援助中心於是向勞工廳和安省司法廳去信,敦促他們起訴相關公司和相關的個人。
今年7月,勞工廳對相關的公司和個人提出了控罪,指控他們違反《僱傭標準法》地132條,拒不執行勞工廳指令。
吳瑤瑤律師表示,如果法庭判處勞工廳勝訴,潘鈺儀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以及最長12個月的監禁。而被判罪成的公司,也要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該公司之前曾被判有罪,則罰款額可以增加到25萬元;如果該公司之前被判有罪還不止1次,則最高罰款額還能增加到50萬元。
潘鈺儀將於本月23日在位於新市鎮的安省高等法院應對這些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