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電郵通知警方 原告7個月才獲回覆
[2016.09.13] 發表
控辯雙方都同意被告曾提議Y之後回來拿相,Y回了一句「看情況吧!」。Y指被告最後送她到樓下的士站,當時還拖着她的手。被告否認有拖手,又說案發後翌日曾向Y傳短信,但對方沒有回應。被告在一年多後被捕,期間Y從沒聯絡他。
Y說在案發後因覺得自己幼稚和無知,於是以舊電郵帳戶,向就近的多倫多警方分局發匿名電郵,電郵標題為「我昨晚遇到可怕的事」,Y在電郵寫道,「我不想其他人得悉事件,但我覺得應告訴某人,所以決定以這種方式通知警方。」她在電郵透露了部分案情。
怎料警方過了7個月才回覆,指警員很久也沒有檢查電郵,並告知報警方法。Y的男友看了電郵後詢問Y發生何事,這時Y才和盤托出,男友堅稱應報警,阻止被告傷害其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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