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不滿警方於今年5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期間,沒收及戳破他們用作示威的黃色氣球。他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稱有關安排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及私有財產權,要求法庭聲明該決定不合法,並頒令賠償。 張德江訪港時擬用作示威 申請人為陳浩奐(譯音),答辯人為警務處長。申請書指出,申請人於5月18日帶備5個黃色氣球前往指定示威區,準備把直幡綁在氣球上。當他與其他社民連成員走近灣仔華潤大廈,即被警員截停搜身。警員禁止他們把氣球帶入示威區,稱會對貴賓構成安全威脅,又指氣球若升至60米,會違反航空條例,其間其中一個氣球升上天空,警員即沒收及戳破其餘氣球。 申請人指出,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只能在拘捕疑犯並獲得手令後或懷疑物品是被盜財物,才可檢取私人財產;警方當日沒有拘捕申請人,但沒收氣球,屬於越權。申請書指警方的決定無理,真正目的是防止申請人表達政治訴求,以免令張德江尷尬;而警方檢取氣球,限制言論自由;戳破氣球,亦侵犯了私有財產權。 【入稟編號:HCAL 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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