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義太闊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日應訊。本港過往不乏立法會議員因未有申報利益被控同樣罪名,民建聯前副主席程介南,早年在任立法會議員時,被指未有申報其設立的公關公司,並以議員身分影響政府委任康體發展局成員的決定,事後透過公關公司收取康體局顧問費。程最終於2001年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名成立,判囚18個月。
最高可判監7年
在香港法制下,刑事罪行大致可分為兩類,分別是成文法規定的罪行及源自普通法的罪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為普通法下的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終審法院在過往案例中,列出構成此罪的主要元素,即一名公職人於擔任公職、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G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考慮其公職性質後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但該公職人員沒合理辯解或理由。
程介南案涉明顯利益衝突
對於梁國雄涉未有申報捐款被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梁國雄應否被刑事起訴成疑問,稱此案與早年程介南案涉明顯利益衝突有所不同。他認為,現時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條件定義太闊,因現時幾乎所有刑事罪行皆成文化,指明什麼行為會違法,但刑事罪行在普通法下則有不明確性。
近年多名前高官捲入申報利益風波,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涉在行會審議數碼廣播牌照時,未有申報其租住深圳物業的租賃關係,該物業業主正為牌照申請者主要股東黃楚標。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前年更因同樣罪名被判囚,惟今年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