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事隔一年被控1項襲警及4項拒捕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1項襲警及其中2項拒捕罪成,獲准保釋候判,另2項拒捕罪則不成立。由於律政司採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該法例下的襲警和拒捕罪屬「例外罪行」,意味曾健超將不能被判緩刑。曾健超對裁決表失望,但尊重法庭裁決,稱將與法律團隊研究會否上訴。
明報記者 黃建邦 羅霜寧
律政司早前檢控被告曾健超(40歲)時,採用《侵害人身罪條例》而非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後者最高判囚半年及罰款5000元,而且可判處緩刑。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罪成後將面臨失去社工資格,請求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見另稿),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5月30日(下周一)判刑。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出,警員案發當晚拍攝的片段顯示戴口罩和眼罩的黑衣男子在龍和道上方花槽淋潑液體,亞視新聞片段則拍攝到黑衣男子與數名警員糾纏,故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辨認被告是否片段中的黑衣男子。裁判官認為,被告與片段中的黑衣男均是長面形、額高、鼻大、面頰上有鬍鬚及兩側頭髮較短,其上衣和鞋有相同圖案,加上被告案發當晚在警署拍攝的相片與亞視片段中的黑衣人一樣,其上衣右方均有破損,故裁定被告就是黑衣人。
亞視新聞片呈堂有爭議
辯方審訊時爭議亞視片段是否真確,裁判官指片段中各人的動作完整連貫,互相有肢體接觸,而且片段清晰,認為片段雖曾被剪輯,但沒被人篡改。裁判官又指案發當晚事情,對於有份處理本案的警員來說是「非比尋常的經歷」,必有深刻印象,故亞視片段若被人篡改,他們必能察覺。
兩督察以外 官稱其餘證人誠實
但裁判官批評,兩名督察傅駿業及屈展焯曾在亞視片段中互相認錯對方,他們各自口供紙上的簽名,竟與對方的簽名相似,裁判官對此感到「大惑不解」,難以接納他們的證供。不過裁判官認為,其餘4名警長及督察證人均屬誠實可靠,並無出錯、誤會或誇張,證供均「堅定不移及合情合理」。雖然他們的證供有出入,但僅屬瑕疵,不影響誠信及構成疑點,遂予以接納。
官稱淋液體屬敵意行為
裁判官認為曾健超淋液體屬敵意行為,目的必然是為了弄濕警員,故裁定他襲警罪成;至於被告淋液體後被警方接觸,他必定知道將被拘捕,故他的反抗和掙扎必屬拒捕行為。但裁判官指出,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反應激烈,未能肯定屬自然反應還是拒捕,故裁定他被噴前所涉的2項拒捕罪成,被噴後所涉的另外2項拒捕罪則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4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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