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婦疑缺適當監護致死 家屬促瑪嘉烈道歉
【明報專訊】瑪嘉烈醫院被指5年前不當處理病人病房調動,令一名76歲女病人由深切治療部調到普通科病房後,未獲適當監護,最終致死,家屬早前入稟區域法院,今年1月與醫院和解,家屬獲得要求的賠償,但醫院強調賠償並非承認責任,家屬接受賠償後約見記者,稱最希望得到醫院道歉,以及詳細交代家人的死因。
家屬入稟 院方和解賠償拒道歉
瑪嘉烈醫院發言人回覆稱,有關個案經已循法律上民事程序與病人家屬達成協議,會繼續透過法律途徑與病人家屬保持溝通,瑪嘉烈醫院不宜就個案再作何評論,醫院謹就事件向病人家屬致深切慰問。
76歲女病人易燕k的兒子蔡先生稱,其母親2010年12月於瑪嘉烈醫院切除良性耳腺瘤後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其間情G良好,母親清醒,11日後轉到普通科病房留醫,惟轉房後不足24小時,因缺氧而情G轉差,心臟一度停頓15分鐘,其後昏迷,6個月後至2011年6月因器官衰竭死亡。
轉房後情G轉差 6月後器官衰竭亡
家屬一直質疑事件與調房有關,早前經律師找到兩名英國醫療專家撰寫報告,指其母不適合在當時轉到普通科病房,故委託律師於前年7月入稟區域法院,以民事方式追討賠償,要求院方道歉及詳細寫出其母的死因,醫院提出和解,願意賠償家屬索償金額,但不願道歉,家屬今年1月19日接受賠償。家屬質疑醫院不願道歉的態度,亦不滿院方隱瞞真相。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稱,醫院只賠錢並不夠,家屬或事主在民事追討賠償時,要的並非只是賠償,反而是要求道歉、交代日後如何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等更多「無形洁v。根據外國「道歉法」的經驗,醫院道歉不等同承認法律責任,卻能令家屬或事主心安、釋懷。香港危重病學會顧問陳恩發醫生稱,醫管局有既定準則發布予深切治療部醫生,指示醫生按病人情G如何調動病人,將他們分成4級,按先後次序將他們調到普通科病房,不會強把原有需要的病人調到普通科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