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偷MacBook判社服
[2016.04.21] 發表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工程系三年級男生去年於校內黃克競樓電腦室,偷取同學的MacBook Pro手提電腦。他早前承認盜竊罪,昨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盜竊罪一般而言可判處監禁,但考慮被告因一時貪念犯案及入世未深,才予以輕判。裁判官勸戒被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指事主的電腦可能得來不易,將之偷去會對事主造成很大影響。
辯方昨引述被告蔡致軒(21歲)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指被告已有真誠悔意。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一向熱心社會服務,曾到巴西、山東及重慶義教,本案屬個別事件,被告只因一時抵受不住誘惑犯案。
求情稱熱心社會服務
案發於去年12月27日,事主在港大黃克競樓的電腦室溫習,外出用膳時把MacBook Pro手提電腦留在桌上,返回電腦室後發現手提電腦不翼而飛,警方後來憑閉路電視破案。
【案件編號:ESCC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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