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報提RRSP及投資收入3.1萬 退休華婦遭稅局追稅2600元
申不報在港遺產信託收入被拒
【明報專訊】一位退休、並靠投資和香港匯款過日子的華婦﹐2012年自報收入3.1萬元。但加拿大稅務局計算她的報稅資料後﹐發現她需要補付稅款將近2600元。華婦不忿﹐對稅務局決定提出上訴。同時還對過往3年(2006、2007、2008)曾報告海外收入事一並上訴。但法官發現她並未提出任何可以推翻稅務局決定的證據﹐因此駁回了她的2宗上訴。有特許會計師指出,根據加國稅法﹐居民當年的全球收入﹐每一分錢都必須報稅。
該華婦報告2012年收入﹐總共31,194元。其中包括退休金(CPP)﹐紅利等。主要的收入是2筆﹕加拿大儲蓄債券(CSB)利息10,799元﹐和註冊退休金(RRSP)提取﹐15,000元。
稅務局根據她提供的資料進行測算﹐雖然沒有給她加任何其他稅務責任﹐但發現她需要補付稅款2,586元。
法官猜測﹐雖然這筆費用是根據該位華婦自己報出的收入計算﹐但需要補付稅款一事促使她考慮上訴。此外﹐上述3年和稅務局的爭端﹐也增強了她上訴的決心。但法官稱﹐華婦在聆訊中並沒有提出有利她2012年稅務上訴的明確的證據、文件或論據。她未能指出稅務局的測算有何不當﹐或者她提交資料時有什麼錯失。為此稅務法庭法官駁回了該宗上訴。
另外一宗上訴﹐是該華婦於2010年﹐通過她的會計師自願披露在2006、2007、2008等3年中未報告的收入。這些收入是來自香港一間遺產信託﹐收入和她母親的物業有關。3年中的收入分別是﹕58,412元﹔27,549元﹔27,386元。在她自願報告後﹐稅務局重新評估了稅款和利息。雖然稅務局沒有免除對她的懲罰﹐但最終也沒有計算出來。
法官稱﹐華婦在聆訊中表示﹕上述3年當中﹐她是加拿大居民。她稱自己是「被迫」要求她的會計師做上述披露的。對於來自香港的租金收入的數目﹐她並無爭執。在解聘了該位會計師之後﹐她對稅務局提出「拒絕通知」。
華婦表示﹐加拿大稅法要求居民每年報告所擁有的超過10萬元的海外物業的收入。由於香港的遺產信託﹐她本人從來沒有擁有過如此規模的物業。因此﹐她本來不應該填寫T-1142 報告持有海外物業的表格﹔也不應該被要求報告租金收入﹐因為她收到的錢都沒有達到過10萬元。
但法官指出﹐根據「收入稅法」﹐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報告當年所有的收入﹐無論這些收入來自加國內外。據此﹐法官駁回了華婦的上訴。
多倫多特許會計師梁萬邦表示﹐根據加國稅法﹐居民當年的全球收入﹐每一分錢都必須報稅。所謂10萬元的起始標準﹐指的是海外資產﹐和收入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