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綑綁者或涉禁錮誹謗
[2016.03.26] 發表
【明報專訊】對於有竊案疑犯遭綁在棚竹及掛上「我是賊」紙牌示眾,大律師陸偉雄稱,若有人以綑綁方式試圖阻止他人離開,而被綁者不能自行掙脫,綑綁者便有可能涉及非法禁錮。陸說,香港法律採「無罪假定」原則,一日未在法庭被定罪,當事人都是無罪之身,如市民認為有人違法,應報警把涉事者交警方執法,若最終證實涉事者不是賊,但有人曾在其身上掛上「我是賊」的紙牌,便可能涉及誹謗。
陸說,雖然法律上有「101拘捕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即市民如發現違法事件,可毋須手令逮捕任何合理地懷疑犯罪者,但有關逮捕方法須為合理方式,而把疑人綁在街頭示眾,明顯有侮辱成分,相信難被視為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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